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养护工程业绩录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国产av 发展中心,省交投集团,相关建设单位和养护从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业绩录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
目前,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养护模块”)已正式运行,省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养护从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尽快完成网上注册,并开展已完工养护工程业绩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一)存量业绩补录
养护从业企业在养护模块可录入自2013年1月1日后、2024年12月31日前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但最迟应在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2025年10月1日起系统将关闭该项功能。
(二)新增业绩登记
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竣(交)工的养护工程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养护从业企业在项目竣(交)工程序履行完成后30日内通过养护模块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关键人员信息。
二、注册录入及审核流程
业绩信息审核采用二级审核模式,即项目建设单位初审、省厅终审。养护从业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在养护模块录入业绩,项目建设单位、省厅实行全流程网上审核。已录入部系统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经养护模块审核公开后予以删除。
(一)养护从业企业
1.注册账号。
在养护模块注册企业账号,并录入所在地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
2.业绩录入。
(1)对于“审核单位”,应填选项目建设单位,否则将不予受理。
(2)上传的各类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彩色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对于“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项目应有监督部门盖章,非公开招标项目应提供邀请函、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对于“合同文本”,可仅上传有相关工程内容、主要人员、合同金额等信息及签章的关键页;对于“证明材料”,应上传完整的竣(交)工验收报告,如业绩已录入部系统或“辽宁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交易电子化平台)的,还应上传公示的业绩截图及具体网页链接。
(3)业绩应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2019〕23号)《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2023)中所定义的预防养护或修复养护工程。对于市政等(包括城市快速路)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未进行公开招标、未按要求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承接转包或违法分包、超越企业资质承担工程(业务)范围等工程项目业绩,将不予受理。
(4)路线编码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填写省厅统计的正式编码。备注应按照竣(交)工验收报告填写主要结构形式、类型、数量、新工艺、新材料等内容,以便后续数据共享。
(二)项目建设单位
1.注册账号。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专项负责人,填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养护模块建设单位及审核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1),并将盖章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上传。建设单位注册的登录账号应为单位中文全称,并于2025年8月5日前完成注册。
2.业绩审核。
业绩审核首先以网查截图和链接结果为准,未提供网查截图和链接结果的,或填报信息与网查结果不一致的,核查上传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证明材料。对受理范围外、信息不准确、证明材料不全的业绩,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及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三)省厅最终审核
省厅对建设单位初审结果进行最终审核,存在问题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并在养护模块中公示。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省厅负责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委托国产av 发展中心进行最终审核。省交投集团、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下属各运营公司和辖区内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注册账号、告知从业企业录入业绩并做好初审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力争符合条件的养护工程业绩“应录尽录”,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以养护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审核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核实养护从业企业录入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配合做好相关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对审核人员慵懒懈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省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监督管理。养护从业企业对填报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省厅将公开其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照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清空该企业在养护模块通过审核的所有信息,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任何申请,同时推送部系统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畅通投诉渠道。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养护从业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厅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应说明虚假信息的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业务咨询电话:024-81670135;邮箱:[email protected]。
举报投诉电话:024-23878036;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养护模块建设单位及审核人员统计表
2.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养护模块企业录入手册
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养护模块建设单位审核手册
国产av
2025年7月28日